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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彩网2023-10-06

新茶饮频推消费新体验******

  记者 孟刚

  近年来,新茶饮市场发展迅速,各企业致力于用高品质茶叶、牛奶、水果等原料持续推出优质、健康的创新产品,并通过品牌联名等活动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茶饮体验。为了保障原料品质,部分企业深入供应链上游,对原材料的供应、运输等全流程设置了严格的品质标准和要求,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消费升级。

  新式茶饮不断被推出

  根据艾媒咨询及华经产业研究院数据测算,2022年新茶饮行业市场规模超过2900亿元,同比增长5.1%;在门店数量方面,2022年全国约有45万家门店。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背后,是新茶饮行业持续进行优质消费产品与服务供给,推动产品迭代与创新。

  产品上新是新茶饮品牌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多元、丰富的新产品能够不断刷新消费者的认知、满足消费者需求,收获话题和人气。公开资料显示,部分新茶饮头部品牌几乎“周周上新”,如推出季节限定款、活动限定款产品,或是进行旧产品升级、口味改良、原材料升级等。

  随着行业蓬勃发展和竞争加剧,新茶饮市场已显现出细分品类趋势,其中果茶品类受欢迎度较高,多数品牌都推出了水果类茶饮。除了葡萄、桃子、草莓等常见水果外,部分新茶饮企业还尝试使用桑葚、石榴、柿子、李子、青提、橄榄、杨桃、蓝莓等水果作为原料,为消费者带来特色茶饮产品,推出后深受消费者喜爱,讨论热度居高不下。

  茶叶作为新茶饮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一杯饮品的口感和品质。随着产品不断迭代,以红茶、绿茶、乌龙茶为主的传统茶基底逐渐呈现细分化趋势。例如,从小众“破圈”到成为爆款单品的潮汕单枞“鸭屎香”,让行业看到了小众茶叶的创新想象力和市场潜力;以山茶花为茶底的系列饮品备受关注,各大品牌纷纷推出山茶花元素饮品。此外,狗牯脑茶、水金龟、半天妖、碎银子、六堡茶、新玉花茶、青观音、白芽奇兰等也被茶饮品牌开发制作成奶茶或果茶。在品类覆盖上,新茶饮茶原料逐渐从以红茶、乌龙茶为主,逐步拓展至传统六大茶类(绿茶、红茶、黑茶、白茶、黄茶、乌龙茶)均有涉及。

  跨界合作丰富消费体验

  近年来,新茶饮品牌尝试推出联名产品和活动,一次次为消费者带来惊喜。例如,2022年6月,喜茶联合电视剧《梦华录》出品方推出联名活动,以剧中“紫苏饮子、茶百戏”等饮食文化、茶文化为基础,推出两款新产品。2022年春节,奈雪的茶将非遗文化与茶饮相结合,以“手握虎杯,如虎添威”为主题,将非遗彩绘剪纸作品呈现在饮品杯上,推出“CUP美术馆”之“非遗在今天”。通过跨界合作推出联名产品,借助双方原有的品牌认知产生新的化学反应,进一步扩展新茶饮品牌用户群体,提升销量。

  除了推出高品质产品,新茶饮品牌还通过品牌内容创造、门店空间设计等形式,为消费者带来不一样的购物体验。2022年,多个品牌充分结合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IP推出品牌活动,打造中式门店空间,为消费者提供全新的中式消费体验,同时也以崭新的形式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部分新茶饮品牌还创新推出了文创产品,通过出售本子、徽章、盲盒、茶杯、衬衫、挎包等周边产品,增加品牌厚度,品牌独有的文化属性成为年轻人愿意穿在身上、背在身上来表达自己的文化符号。

  艾媒咨询认为,不同于过往单一的现制饮品,新茶饮联名产品色彩丰富、颜值高,通过独特的设计包装承载国风文化、二次元文化等,为用户带来新鲜感和分享欲,具备潮流属性。同时,新茶饮品牌在店面设计上也花费了不少功夫,极力打造适宜聚会、交谈的“第三空间”,社交属性明显。

  中国食品行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新茶饮品牌通过联名可以更好地贴合年轻消费者的兴趣点,由于联名涉及到产品和配方创新,也使得品牌不断创新升级。

  标准推动产业供应链发展

  新茶饮包含奶茶、果茶等多类产品,新茶饮持续创新研发以各地农产品为原料的茶饮新品,通过品牌效应及采购规模,帮助原料产地壮大优势特色产业,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据华经产业研究院、智研咨询及编制组数据估算,2022年新茶饮行业采购上游茶叶原料超过20万吨,直接带动茶产业一产增值超100亿元。

  在原料需求不断扩大的同时,上游散户生产分散经营和下游原料标准化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新茶饮品牌也开始反向渗透茶原料供应链,持续对茶叶、水果种植、加工等环节进行严格要求,通过自建和甄选基地、搭建全链路品控体系等方式,从源头把控原料质量标准,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范化发展。如喜茶制定了《示范基地种植管理规定》,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提出了近20条管理要求;奈雪的茶在广东潮州凤凰山、福建南平建瓯均已建立茶叶原料生产基地,茶原料品质升级进一步加快。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副研究员陈富桥认为,在消费端,新茶饮通过更便捷、更年轻的产品,让越来越多年轻人了解茶、爱上茶;在供应端,新茶饮通过原料开发、标准制定,推动上游生产体系迭代升级。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首席科学家尹军峰指出,新茶饮让中国茶上游的技术、产品和消费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推动了行业升级,也为传统中国茶做了消费者培育,吸引消费者来喝茶,通过融合传统茶饮的方式培育消费者喝中国茶。从这个角度来讲,新茶饮对“茶文化”的贡献非常大。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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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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